互联网是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变革。当互联网与金融相遇,这股发自民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潮,从无到有,从萌芽到爆炸式增长,其在给中国带来互联网精神与新金融革命意味的同时,也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提出新的问题与挑战。日前,《探索与争鸣》编辑部、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上海市社联联合召开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颠覆力量、现实瓶颈、监管方向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颠覆力量,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研究院陈达伟先生概括了阿里互联网金融的七个分支——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融资、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虚拟货币、传统机构的互联网化、后台大数据系统,喻之为“七剑下天山”。他认为,其有助于激活整个金融体系,完善支付结算市场,促进风险管理,增强价格发现功能;同时,有助于服务实体,推动电子商务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增加居民财富和消费,促进创业和就业。上海财经大学田国强教授指出,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中国经济在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三个要素的结合本身就是一种转型升级,其与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战略是一致的。就此而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革命性颠覆和重构性创新,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现实瓶颈,复旦大学华民教授认为,以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但存在期限错配的风险、挤兑风险、违约风险、监管风险等。南京大学汪和建教授强调,由于当下的法律制度未能很好地改进资源转移所需要的可转让性,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组合非但不是静止的,而且可能妨碍市场流动性。个体和组织能否拥有更多的资源动员、组织和利用的权利,资源转让权如何建构与扩展才能匹配互联网技术创生的资源社会化革命,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面临的深刻挑战。同济大学陈伟忠教授认为,由于中国当前的信用评级无法使投资者依据融资方的信用等级了解违约风险,一旦遭遇P2P跑路事件,投资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教授认为,互联网技术虽然难以颠覆既有的民商和金融法律体系,但是,现有的商事与金融法律体系必须针对技术创新作出适应性变革。特别是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认清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内在冲突,在互联网强调的便捷与金融业强调的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
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监管方向带来的影响,同济大学石建勋教授建议,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金融监管缺失问题,但须注意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在充分监管的同时保持金融创新活力。针对P2P 风险,上海社会科学院周宇研究员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征信体系,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以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建立资金托管制度,由监管部门专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P2P平台的资金运转,以防范P2P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挪用资金和建立资金池等非法行为。
(李梅2014年12月25日 10 :新论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